商标起名的目的,是为了打造自己的品牌,获取长远、巨大的市场利益。商标起名与其它起名不同之处也在于,商标起名必须满足商标注册查询能通过的条件,切要求严格!
一、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名称有如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
国旗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几点法规在商标起名的时候,必须要避开。 如果觉得这些这些法规很难理解的话,可以直接找大易开运起名公司专业策划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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