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一种出口产品的商标为“芳芳”,如芳芳牙膏、芳芳唇膏等系列产品。其汉字名称确实不错,让人听了似乎是一个清秀的女孩的名字,在出口时音译为“FangFang”。没想到,在使用英语的国家里,“FangFang”意思为“LongsharptoothOfdogsandwolves”即狗和狼的长而尖利的牙齿)或“Snakespoisontooth”(蛇的毒牙)。这样的产品躲还来不及,就更不用说买了。这一产品的失败就在于违背了出口国的语言习惯和民族心理。
类似的实例还有我国南方某厂生产的产品商标名称为“舢板”牌,并以英文单词“JUNK”为出口外销商标打入国际市场。却不知JUNK一词多义,在英文中还有“垃圾”的意思,结果在欧美市场,其产品真的成了破烂货的同义语,某外贸服装厂将其产品取名为VOGA出口,屡遭败绩,最后才醒悟,VOGA的音与形都和VULGAR相似,而后者是“俗鄙”、“下流”的意思。
在国际市场出口产品商标名称设计成功的也不乏其例。如“雪碧”的英文名称是“SPRITE”。“SPRITE”的英文意思“精灵”、“鬼怪”,如果在出口中国时直接意译为“鬼怪”的话,我们可想“雪碧”的下场会是个什么样子的。然而译为“雪碧”后,同原名读音相似,也暗含了产品的某些特征,给人一种清爽可口的感觉。
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知道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文化习俗上有很大差别,如同样的动物或植物,就会具有不同的象征意义。如熊猫在我国以至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颇受欢迎,是“和平”、“友谊”的象征,但在伊斯兰国家或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消费者则非常忌讳,因为它形似肥猪。仙鹤在我国与日本都被视为长寿的象征,而在法国则被看成是蠢汉或**的代表。菊花在意大利被视为国花,但在拉丁美洲有的国家视菊花为妖花,只有在送葬时才会用菊花供奉死者;法国人也认为菊花是不吉利的象征。
还有科威特不喜欢寿星,认为不吉利;东南亚不喜欢绿色,认为是疾病的象征;西方国家不喜欢“13”,日本人不喜欢“4”,华人喜欢“8”。作为一个企业,在将国内获得成功的产品投放国际市场之前,很有必要就其市场及语言上的差异进行一番详细调查,切忌违背消费心理,最后事与愿违。
⑧忌将商标演化为商吕的通用名称
在现代社会,人们天天与商品打交道,商标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些驰名商标也现了差异,被演化为该商品的代称,这也是商标名称保护所忌讳的。
受到威胁最大的可能要数“可口可乐”(Coca-Cola)了,这种威胁是来自于“百事可乐”(Pepsi-Cola)的发展壮大。百事可乐是仅次于可口可乐的饮料品牌,也是全球十大驰名商标之一。在历史上百事可乐的发展越来越引起可口可乐的注意。最后可口可乐在百事可乐创立40周年的1938年质疑百事在商标中使用Cola这个词的权利。双方就这个词的使用权利对簿公堂,但可口可乐输了这场官司,美国联邦法院裁定,Cola不再是一个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名称,而已成为一个普通词汇。
⑨忌产生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发音、字形、含义或者标志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的商标。经营者在为商品设计商标时,一定为避免近似商标的出现,出现近似商标,将会给双方惹来麻烦,对双方商品和商标的宣传和保护都是不利的,会出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我们着手设计商标名称时,就应考虑是否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否在社会公众中引起混淆。所以我们企业公司应及早作好准备,为企业的发展和商标的注册、传播奠定基础。近似商标的认定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也有客观标准。下面举例说明:
两个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民乐MINLE”和“民乐MINYUE”,“乐”字在两个商标中的读音不同,前者的含义是人们快乐、人民快乐、公民快乐、国民快乐等,后者的含义是民族音乐、民族乐器、民间音乐、民间乐器等。但两个商标中的汉字形状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误认,应认定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同种文字的读音和含义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龙”与繁体字草书的“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由于其读音和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两个商标的文字相同,但排列顺序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阳华”与“华阳”、“多美”与“美多”,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其差异在于排列顺序的不同。我国的汉字也有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上述商标足以造成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使用同种文字的两个商标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向日葵”与“向阳花”、“腊梅”与“梅花”,虽然读音和外形形状不同,但文字的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种植物,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商标中使用外文与中文对应词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英文“SUNFLOUR”与中文“向日葵”对应,含义相同,属近似商标。
仅在他人注册商标所用文字的基础上增加修饰性字词,或者仅在他人注册商标所用的文字或中间增删虚词的,就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小天鹅”与“天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文字商标的字形相近,易产生误认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华龙”与“华尤”等。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图形虽然有不同的含义,但其外形易造成误认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玫瑰”与“月季”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虽有区别,但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还有的两个商标的表现手法雷同,风格近似,且整体外形易使用户和消费者误认,如“竖起两只耳朵的兔子的头形+白兔”与“普通兔子的头形+大白兔”,画面布局相同,从整体上看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如此等等,都极容易产生近似商标,使我们的商标在运用过程中极为不利,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这是我们在设计商标名称和图案时所忌讳的。近似商标的出现,除了少数别有用心者有意伪造之外,多数属于无意的巧合。造成“无意巧合”的主要原因是囿于识见,思路拘谨,取材范围狭窄,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商标名称时开阔思路,扩大选材范围,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最大可能地避免“撞车”。
除了以上我们介绍的商标设计时的禁忌外,商标名称在设计时还应有很多方面值得注意的因素。如商标名称不能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特性、原料等,这是商标法等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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