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的。“七出”,是指丈夫可以以这七条理由休妻,“三不去”,是有这三种状况的可以拒绝丈夫休妻。“七出三不去”的具体类容如下:
“七出”:
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第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因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从“七出三不去”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维护的主要是男方的利益关系,从侧面可以看出封建时期女性地位的不平等。虽然“七出”“三不去”是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但实际是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可能正是由于这种不健全的婚姻制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时一些爱情悲剧,比如说孔雀东南飞的悲怆凄婉。但是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要求,在当时的封建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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