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需提供死亡证明),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将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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