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在孩子上学时想给孩子改名,但是许多的人因为种种原因被拒,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改名呢?在准备给孩子改名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政策。
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改名字:
一是由乳名改学名;
二是因父母离异更名;
三是再婚子女更名;
四是被收养人更名;
五是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六是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七是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八是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16周岁以上的公民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对于符合可以更改姓名规定的16周岁以上公民,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其中,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给予变更。
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变更意见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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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