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起名时父母的一件大事,为了让名字给孩子以后带来好的影响,很多多父母搜肠刮肚的想给孩子起个标新立异的名字,但是有的父母给孩子起好名字之后会遇到一个问题,到户籍管理机关给孩子登记时,工作人员拒绝登记,理由是不符合《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的规范,那么在法律层面,对我们的起名有着哪些规定呢?
我国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在条例中对公民的姓名做出了如下规定:
1.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2.姓名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3.姓名中不得含有违背民族良俗的
4.姓名中不得含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5.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6.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7.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说,父母在给孩子起名时必须要考虑到社会管理的需要,不能一味的追求标新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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